当前正值登革热、基孔肯雅热等蚊媒传染病流行季节,清除孳生源、切断传播途径是防控工作的关键。 近期,高要区卫生健康局在全区范围内持续开展专项卫生监督执法行动,对医疗机构、住宿场所、餐饮具集中消毒企业等重点领域进行严格检查。行动中发现,部分单位仍存在医疗废物处置不规范、未及时清除积水等明显问题。现将一批典型案例集中公布,以期警示各单位引以为戒,严格落实主体责任,共同筑牢公共卫生安全防线。 主要违法事实:2025年9月12日,高要区卫生健康局执法人员对高要区某诊所做监督检查,发现该诊所注射室生活垃圾桶内使用黑色塑料袋混放有使用过的棉签、针头。该诊所未将医疗废物按类别分置于专用包装物内。 处罚理由及依据:该诊所未将医疗废物按类别分置于专用包装物内,违反了《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一项规定,依据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二项规定,执法人员依法对该诊所予以警告的行政处罚,同时责令其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主要违法事实:2025年9月17日,高要区卫生健康局执法人员对高要区某诊所做监督检查,发现该诊所医疗废物包装后放置在注射室地面上,未根据相关要求存放在防渗漏、防锐器穿透的暂存桶内。 处罚理由及依据:该诊所违反了《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依据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二项规定,执法人员依法对该诊所予以警告的行政处罚,同时责令其立即改正法行为。 主要违法事实:2025年9月18日,高要区卫生健康局执法人员对高要区某酒店做监督检查,发现酒店五楼天台有三只废弃胶桶,桶内存有积水,水体中可见蚊蚴游动。上面讲述的情况构成了该酒店未及时清除积水,未完善防蚊等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措施的行为。 处罚理由及依据:该酒店未及时清除积水,未完善防蚊等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措施,违反了《广东省爱国卫生工作条例》第四十二条,《广东省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管理规定》第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依据 《广东省爱国卫生工作条例》第六十九条、《广东省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管理规定》第十七条第(一)项、《广东省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713项符合较轻情节按从轻处理的规定,依法予以警告的行政处罚,同时责令其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主要违法事实:2025年9月19日,高要区卫生健康局执法人员在监督检查中发现,高要某住宿场所绿色植物底部托盘存在积水,水体内见孳生蚊蚴活体。 处罚理由及依据:该单位未及时清除积水、防控蚊虫孳生,违反《广东省爱国卫生工作条例》第四十二条及《广东省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管理规定》第十一条第一项规定。依据《广东省爱国卫生工作条例》第六十九条、《广东省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管理规定》第十七条第一项规定,执法人员依法对该酒店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决定,责令立即倾倒托盘内的积水,保持干爽,提高对水生植物水体的更换频次,全面排查其他潜在孳生源。 主要违法事实:2025年9月20日,高要区卫生健康局执法人员在监督检查中发现,高要某住宿场所楼顶闲置容器存在积水,水体内见孳生蚊蚴活体。 处罚理由及依据:该单位未及时清除积水、防控蚊虫孳生,违反《广东省爱国卫生工作条例》第四十二条及《广东省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管理规定》第十一条第一项规定。依据《广东省爱国卫生工作条例》第六十九条、《广东省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管理规定》第十七条第一项规定,执法人员依法对该酒店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决定,责令立即清除地面积水,彻底清理闲置容器积水,全面排查其他潜在孳生源。 主要违法事实:2025年9月25日,高要区卫生健康局执法人员对高要区某餐具饮具集中消毒单位做监督检查,发现该消毒单位对餐饮具清洗后没有及时对水槽内的积水进行清理,导致蚊虫滋生。 处罚理由及依据:该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违反了《广东省爱国卫生工作条例》第四十二条及《广东省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管理规定》第十一条第一项规定。依据《广东省爱国卫生工作条例》第六十九条、《广东省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管理规定》第十七条第一项规定,执法人员依法对该消毒单位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决定,责令立即完成粗洗池底水槽积水的清理,并建立定期巡查与积水清理长效机制。 主要违法事实:2025年9月30日,高要区卫生健康局执法人员对高要某酒店有限公司做监督检查,发现该酒店楼顶排水槽内存在积水,容易造成蚊虫滋生。 处罚理由及依据:该酒店有限公司违反了《广东省爱国卫生工作条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依据《广东省爱国卫生工作条例》第六十九条规定,执法人员责令该酒店有限公司立即进行积水清理,并定期对易积水的地方进行巡查。 主要违法事实:2025年10月1日,高要区卫生健康局执法人员对高要某旅业做监督检查,发现该酒店楼顶堆放有闲置的洗手盆和杂物,洗手盆内有积水,并有蚊虫滋生。 处罚理由及依据:该旅业违反了《广东省爱国卫生工作条例》第四十二条及《广东省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管理规定》第十一条第一项规定。依据《广东省爱国卫生工作条例》第六十九条、《广东省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管理规定》第十七条第一项规定,执法人员依法对该旅业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决定,责令其工作人员立即进行积水清理,并定期进行巡查。 主要违法事实:2025年10月1日,高要区卫生健康局执法人员对高要某酒店做监督检查,发现该酒店楼道摆放有一瓶水生植物,卫生执法人员检查水体发现有蚊虫滋生。 处罚理由及依据:该酒店违反了《广东省爱国卫生工作条例》第四十二条及《广东省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管理规定》第十一条第二项规定。依据《广东省爱国卫生工作条例》第六十九条、《广东省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管理规定》第十七条第一项规定,执法人员依法对该酒店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决定,责令其工作人员立即更换水生植物的水体,并加强水体更换频次。 主要违法事实:2025年10月2日,高要区卫生健康局执法人员对某小区做监督检查,发现该小区地下车库排水槽内的积水有蚊虫滋生,电梯旁的储水池内有大量蚊虫滋生。 处罚理由及依据:该社区物业违反了《广东省爱国卫生工作条例》第四十二条及《广东省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管理规定》第十一条第一项规定。依据《广东省爱国卫生工作条例》第六十九条、《广东省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管理规定》第十七条第一项规定,执法人员依法对该小区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决定,责令其工作人员立即对排水槽进行清理洗涤,完善相关排水措施,加强对储水池的清洗。 以上典型案例表明,“小积水”可酿“大风险”,“小疏忽”可触“法红线”。蚊媒传染病防控工作事关全民健康,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能置身事外。各责任主体务必以此为戒,立即开展自查自纠,全面彻底清理各类积水,从源头杜绝蚊虫孳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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